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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国春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540214531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赵国春非法占地案1
决定书名称 《对赵国春非法占地案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13号
罚款金额 11981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2022年4月3日前对所占用的750.8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占用的750.8平方米耕地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壹(¥:11.981.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赵国春于2012年4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南窝铺村7组(大明桥下)破坏耕地750.8平方米,建设彩钢棚牛舍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