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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塞外醇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328921962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塞外醇酒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200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刑侦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内蒙古塞外醇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宁城生物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烈马杆高粱原浆酒(500ml/瓶,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0-6-8)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的行为属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