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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成良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00707067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苗成良无证无照加工豆腐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300号
罚款金额 658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88.00元;
2、罚款6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定。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利用亲戚家的房屋加工豆腐,截止5月29日共计做了28天,每天做105块已全部售出,28天共计做了2940块,生产成本为1.40元/块,销售价格1.60元/块,每块的净利润为0.20元。这2940块豆腐售出后获取净利润共计588.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决定罚款3000.0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88.00元、罚款3000.00元。综合考量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