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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百灵鸟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型 幼儿园
证件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证件号 52150429MJY069762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忙农镇百灵鸟幼儿园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1〕433号
罚款金额 5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宁城县忙农镇百灵鸟幼儿园主要进行学前教育、热类食品制售,检查时发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根据幼儿园负责人描述该幼儿园每次进货都会索要票证,但是因为疏忽没要全,有时候因为忙就忘记要了,且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幼儿园就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问题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没有重视。所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幼儿园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第一款  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