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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齐长云) 宁城县金丽宫音乐汇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娱乐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16000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歌厅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3〕03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9日17时40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崔富平(05060821043)、王涛(050608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金三角综合楼的宁城县金丽宫音乐汇,该歌厅正在营业,营业期间共有2名从业人员,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着工作服及未佩戴工作标志。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3〕33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2、执法人员要求其负责人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宁城县金丽宫音乐汇负责人齐长云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