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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哈日和硕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47X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三座店镇哈日和硕村卫生室涉嫌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宁市监处罚〔2023〕042号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042号
罚款金额 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三座店镇哈日和硕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部分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