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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5666101XK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字[2022]2号
罚款金额 4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12  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其环评及批复要求自行设置排污口,将选矿废水排放至老哈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