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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百邦惠生鲜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30NA5G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百邦惠生鲜超市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3D口味奶糖)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386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5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无标签的3D口味奶糖3500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7元;
3.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百邦惠生鲜超市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百邦惠生鲜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情况。该超市于2022年11月28日由沈阳市和平区周佰利食品商行购进3D榴莲奶糖、3D菠萝奶糖、3D芒果奶糖、3D柚子奶糖各一袋,进行试卖,进货价格为14.0元/500g,每袋重2500克,外包装袋上粘贴产品标签,各独立奶糖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标签。截至检查时,上述四种奶糖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无任何标签标识,销售价格为19.9元/500克,其中3D榴莲奶糖剩余1000g、3D菠萝奶糖剩余430g、3D芒果奶糖剩余225g、3D柚子奶糖剩余1845g。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上述四种产品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和,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