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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世雷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551004033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王世雷涉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决定书名称 王世雷涉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 (种子) 立〔2022〕28号
罚款金额 4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5日,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周学臣购买的玉米种子进行调查,周学臣是在天义镇大新地村王世雷处购买的玉米种子,王世雷不能提供经营的外包装标称朝阳兴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佳昌689玉米种子备案手续,王世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