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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丛国栋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4J0D8L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丛国栋种子门市涉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种子)罚〔2022〕3号
罚款金额 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和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3日,依照《宁城县202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宁城县丛国栋种子门市经营外包装标称湖北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惠民207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