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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鞍山尊诺工矿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21030MAODQ9E3X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名称 鞍山尊诺工矿工程有限公司欠薪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人社监罚字【2023】001号
罚款金额 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06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2年5-6月期间,在宁城县汐子镇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地,由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你单位分包的“中唐特钢2x600t/d双膛窑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中,你单位拖欠直接招用的韩猛、梁铁原、国振侯等103名农民工工资款2026607.00元。2022年12月9日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宁人社监令字【2022】060号),责令你单位在期限内支付梁铁原、韩猛等人的工资款2026607.00元。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工资支付责任。

处罚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项,适用严重违法,涉及劳动者在10人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