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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47909263T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白酒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2〕10号
罚款金额 240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170.00元;
2、处以罚款¥208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240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未经核定擅自生产添加肉苁蓉的涉案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使用5年以下人参,在涉案白酒标签中虚假标注“5年以上”人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编号为C14498969652896800899)称“在快手店铺购买的白酒,标签原料中标注人参(5年以上)、肉苁蓉”。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此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白酒。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7月30日,在龙港市格远电子商务商行拼多多店宫庭养生滋补堂购买肉苁蓉250g。8月16日在淘宝1688(https://detail.1688.com)白山市村把头参茸有限公司店购买人工种植五年以下人参1000支。当事人用上述肉苁蓉250g、人参100支,经泡制后于8月26日生产了涉案白酒25桶,成本115.00元/桶,售价123-128.00元/桶,货值总额3170.00元。泡制白酒剩余900支人参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员工了。
经核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包括肉苁蓉、党参等9种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卫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核准情况下擅自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肉苁蓉)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同时查明,卫生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附件基本信息标准人参来源需“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内蒙古八里罕酒业有限公司在该涉案白酒的标签上虚假标注人参“5年以上”字样。

处罚依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