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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绿真食品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L23908372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绿真食品加工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442号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236元,不予罚款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4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236元,不予罚款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宁城县绿真食品加工厂分别向阿鲁科尔沁旗国慧商行销售18件村居芥菜、向科尔沁区茂达商贸销售18件村居芥菜、向科尔沁右翼前旗金鸿牛超市销售8件村居芥菜,销售价为35元钱每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2023年4月9日)。2023年4月份,经抽样检验,上述商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得知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启动召回工作,共计召回37件零5袋,实际销售6件零15袋,获取违法所得236元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赤市监处罚(2023)45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因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