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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凤阳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90520031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刘凤阳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15号
罚款金额 1017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3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刘凤阳住宅前边墙外占建设用地25.6平方米上建的彩钢棚及其他设施;
二、没收刘凤阳住宅前边墙外占建设用地8.3平方米上建的彩钢棚及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33.9平方米建彩钢棚处罚款每平方米300元,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局批准,于2016年12月份擅自在天义镇大新地村1组住宅前边院墙外占建设用地25.6平方米建彩钢棚和2017年3月份在住宅后院墙外边占建设用地8.3平方米建彩钢棚厕所,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符合2009年至2020年宁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