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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欧德隆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231Y4Q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欧德隆超市销售无3C认证玩具水枪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当罚〔2023〕111301号
罚款金额 8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8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宁城县欧德隆超市涉嫌销售无3C认证玩具水枪.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欧德隆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玩具水枪(共六把)均无3C认证。该批次玩具水枪共计购进10个,进货价格2.50元/个,销售价格5.00元/个,货值金额100.00元,销售获利1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