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文超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CQ2GX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城县王文超兽药门市涉嫌经营劣兽药、人用药案
决定书名称 城县王文超兽药门市涉嫌经营劣兽药、人用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兽药)罚〔2022〕17号
罚款金额 8424.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兽药和人用药;
2.罚款人民币84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日,依照《宁城县202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宁城县王文超兽药门市货架上有地丁菊莲注射液、硫代硫酸钠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山东济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山东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黄芪多糖注射液、金根注射液、疫毒抗体血清、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恩诺沙星注射液(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板蓝根注射液、恩诺沙星注射液(上海瑞博(沈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金品头孢、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16种过期兽药和葡萄糖注射液、丹参注射液2种人用药。当事人经营过期兽药和人用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