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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司政光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0112900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司政光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8号
罚款金额 6056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05.6平方米未利用(草地)上新建的彩钢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占用的605.6平方米未利用地(草地)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额度为人民币陆仟零伍拾陆元整(¥:60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

司政光于2021年8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桲椤树村1组非法占用未利用(草地)605.6平方米建设彩钢棚,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