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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159X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质药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280号
罚款金额 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劣质药品;
罚款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卫生室进行药品抽检,负责人姚守臣全程陪同抽检,现场抽检了批号为2211003的桔梗以及批号为20220902的当归,抽样数量各取300g,购进数量各购进1kg,2023年3月3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编号为Y20230088、Y20230086的两份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抽检的当归甲拌磷检测结果为0.065mg/kg,标准要求不得超过0.02mg/kg,抽检的桔梗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0.081%,标准要求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桔梗皂苷D不得少于0.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