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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博雅网吧(杨树晓)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2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3〕01号
罚款金额 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0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7日11时20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建军(05060821032)、王涛(050608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三座店镇三座店村九组的宁城县博雅网吧,该网吧正在营业,共有上网消费者2名,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要求07、08号机器上网消费者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宁城县博雅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现宁城县博雅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07、08号机器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宁城县博雅网吧负责人杨树晓见证整个检查过程。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