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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红伟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6Q3U9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红伟兽药门市经营劣兽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红伟兽药门市经营劣兽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兽药)罚〔2023〕18号
罚款金额 82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756.00元,2.没收违法收入6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宁城县红伟兽药门市经营劣兽药案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八之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红伟兽药门市经营的外包装标注为1.四川天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板陈黄注射液3盒,  10mlX10支/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0日,保质期2年。2.山东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吡喹酮片15瓶,100片/瓶。3.山东潍坊禽乐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苯达挫伊维菌素片5瓶,100片/瓶。经国家兽药综合扫描二维码溯源,查无药品信息。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及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