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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振清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50401211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右北平镇李振清涉嫌未及时收回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右北平镇李振清涉嫌未及时收回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投)罚〔2022〕15号
罚款金额 4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到右北平镇西河南村6组食用菌棚区现场发现在已拆除的棚室地上有丢弃的食用菌棒。经调查,该食用菌棒是原棚主李振清丢弃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  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