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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美图复印部(辛德钊)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0Q7WLJ5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2〕1号
罚款金额 5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4日,我局接到宁城县委宣传部提供的线索,责成我局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1月7日15时15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建军(05060821032)王涛(0506082103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二医院西富强路1-11号宁城县美图复印部,该复印部正在营业,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0Q7WLJ5N,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宁城县美图复印部电脑中发现存有《大金匾》出版物的设计、排版底稿。执法人员要求宁城县美图复印部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该负责人出示不了,称未办理。经查《大金匾》出版物是由宁城县美图复印部辛德钊本人按作者姜岐提供的原稿自己用电脑打字、排版、打印并装订,共计102册,每册14元,共收姜岐1400元整,现金支付。宁城县美图复印部法定代表人辛德钊见证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赤宁文检(堪)字〔2022〕1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宁城县美图复印部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