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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凤龙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50125069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对刘凤龙擅自占地建设彩钢房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4号
罚款金额 26323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
2、罚款人民币26323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刘凤龙于2021年6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大马架子村1组涉嫌违法建筑彩钢房1099.7平方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