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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奇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551013361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贾奇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蒙赤宁交罚(2022)05063号
罚款金额 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8日,贾奇驾驶蒙D5Y281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