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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凤海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相对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80514253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李凤海非法占用土地一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双政综罚字〔2022〕1号
罚款金额 380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拆除违建宿舍
2.对非法占用耕地380.2平方米,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零贰元整(¥:3802元,每平方米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违法事实

李凤海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5月份擅自占用宁城县大双庙镇大朝阳沟村1组耕地建设猪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