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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范玉成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UW211T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绿宝农资门市涉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绿宝农资门市涉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种子)罚〔2022〕13号
罚款金额 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30日,农牧局执法人员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城县绿宝农资门市销售的蔬菜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宁城县绿宝农资门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违反包装标识规定和经营门店备案规定的”,适用情形“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