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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941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107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8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违法事实

2023年0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8组的宁城县大城子镇下五家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货架上待售药品:1.樱花牌普乐安片7盒。2.观鹤牌消炎利胆片7盒。3.蜀中牌元胡止痛片7瓶均未粘贴药品价格标签,未实行明码标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