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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百味居咸菜馆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Q6N3XH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百味居咸菜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咸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115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8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9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百味居咸菜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咸菜)。当事人丁艳艳2020年6月注册了宁城县阿玲瘦身美体会所,因经营不善停业,于2021年11月变更为宁城县百味居咸菜馆,自2023年3月起开始正常营业,实际经营时间1个月左右。当事人自述实际经营利润3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七)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和,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后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当事人家庭确因疾病原因经济困难,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