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97150865E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记录保存食品召回情况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593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9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睢县秀莲万客隆生活广场销售的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生产的闷倒驴正宗草原酒(63%vol、500ml/盒),商标为醉驴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20230267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4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能制作上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记录。我单位执法人员在2021年11月24日针对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未制作抽检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的行为下达了宁城县市场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0〕078号。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