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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金丽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4L0U2Y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泽瑞种子化肥经销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泽瑞种子化肥经销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药)罚〔2022〕12号
罚款金额 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日,依照《宁城县202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宁城县泽瑞种子化肥经销处内货架上摆放有噻唑膦、百菌清、农用硫酸链霉素、氢氧化铜(澳大利亚纽发姆有限公司生产)、氢氧化铜(美国杜邦公司生产)5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