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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登山者都市户外用品店(程继业)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OC7RD0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罚字〔2022〕3号
罚款金额 1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8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4日5时30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赵建军(05060821032)与赤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李冉(05060021056)、孙岩(150404101357)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中段西侧停有车牌号是蒙D82621大巴车一辆,大巴车内共有21人,是由“猎狐者”户外群组织的去往灯笼河草原,行程是2022年7月14日5时30分由天义出发途径赤峰终点到达灯笼河草原,下午17时左右返回天义,每人向组织者程继业(微信昵称“猎狐者”)交纳费用60元人民币。宁城县登山者都市户外用品店不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组织、招徕、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宁城县登山者都市户外用品店法定代表人程继业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宁城县登山者都市户外用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