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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上五家小学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555474112M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上五家小学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宁市监处罚〔2022〕113号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2〕113号
罚款金额 5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违法事实

宁城县上五家小学食堂所使用的餐具因工作人员在清洗时未清洗干净且在对消毒柜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之处,所以出现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情况出现。
我局与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盘子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7日,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编号为:NMG-J21102153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罚字(2021)ZF51103)并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至2022年4月26日我局与第三方机构抽检时,当事人所使用的餐具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