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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秀英)宁城县博海网吧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3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3〕05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宁城县博海网吧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09月06日15时15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赵建军(05060821032)、郑光旭(05060821044)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宁城县博海网吧,该网吧处于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网吧《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均已上墙,该网吧共有上网人员22人,都已成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网吧净网先锋未在线,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现场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3〕72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并下达(赤宁)文综改字〔2023〕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宁城县博海网吧李秀英见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并确认后签字。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