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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山慧科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30221MA0DC6XP5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唐山慧科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特设罚字〔2021〕135号
罚款金额 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5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唐山慧科科技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工业园区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15台起重机械未进行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2021年3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2021年3月15日检查情况进行复查,新安装5台起重机械,仍未办理安装告知,未进行监督检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另外(20台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