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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东兴铁选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64473852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右北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宁城县东兴铁选厂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案件
决定书名称 关于对宁城县东兴铁选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平政罚字【2021】39号
罚款金额 7948.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18年10月所建彩钢房1(122.2平方米)、彩钢房3(60.4平方米)、彩钢房4(58.0平方米)、彩钢房5(50.0平方米);2007年5月份所建彩钢房2(130.5平方米)]。
二、退还非法占地925.3平方米。
三、处对非法占用土地794.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整;(¥794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东兴铁选厂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07年5月份、2018年10份擅自在宁城县右北平镇曲家梁村1组占用土地  925.3平方米建彩钢房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