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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司亚玲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819870113552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司亚玲未按照规定捡拾农用薄膜案
决定书名称 司亚玲未按照规定捡拾农用薄膜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膜)罚〔2023〕7号
罚款金额 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司亚玲未按照规定捡拾农用薄膜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以1200元/亩的价格在天义镇大新地村3组承包830亩耕地,深翻作业400亩,旋耕作业430亩。其中300亩在上年度未覆农用薄膜,剩余覆农用薄膜地块在捡拾过程中,由于地膜捡拾机器轮胎出现故障,剩余40亩耕地在未经捡拾农用薄膜的情况下,驾驶员(刘岩)于2023年3月31日操作拖拉机(蒙04•N4739)进行深翻作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  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