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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555491456C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2]10号
罚款金额 1555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伍佰陆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群众举报后,宁城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内蒙古云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产生的中和渣暂时贮存在厂区东北角的固废储坑内,存储约2000吨,储坑长约50米,宽约40米,深约5米,坑底面进行了15厘米厚的耐酸水泥混凝土防渗处理,但储坑四壁未进行防渗处理,未全封闭建设及设置引水沟等。该公司建设的-一般固废贮存设施的防护措施不完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贵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项行为初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