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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灵智幼儿园 行政相对人类型 民办学校(幼儿园)
证件类型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件号 教民21504296000073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灵智幼儿园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244号
罚款金额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3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15日从沙坨子市场一流动摊贩处购进一批次姜,共5千克,购进价格为6元每千克,总金额30元。2023年03月21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城县天义镇灵智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上述姜3千克,经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05月05日,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姜除抽检拿走的3千克外,剩余2千克均已用于制作菜品的调味料,无法单独计算利润。经营者称无法与供货商流动摊贩取得联系,无法提供购货票据。2023年05月05日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当事人的处罚金额在5000元-18500元之间,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