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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1484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使用未检定的水银血压计进行诊疗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179号
罚款金额 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使用的部分强检医疗器具超期未检定的情况。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宁市监质责改字(2023)064号】。2023年6月6日,大双庙中心所接到县局移交材料(关于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使用未检定医疗器械的检查记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2023年6月8日,大双庙中心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仍在使用未检定的水银血压计进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