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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温世峰制粉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HJGX4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温世峰制粉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条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6〕300号
罚款金额 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9.18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 二、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法事实

2026年05月12日我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粉条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06月16日,我局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MJC/20260518789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土豆粉条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宁市监检告字〔2026〕014号)以及奥迈检测有限公司资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土豆粉条。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