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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海忠榨油坊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KU49X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海忠榨油坊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葵花籽油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6〕304号
罚款金额 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9.18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 二、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05月20日我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葵花籽油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06月23日,我局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MJC/20260525681号的检验报告,经奥迈检测公司检验,宁城县海忠榨油坊所抽检的葵花籽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6年04月01日生产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葵花籽油共计100斤。销售价格为11.00元/斤,涉案货值共计1100.00元。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