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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CG0QB986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6〕168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1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10元 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销售的蔬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6年5月21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GZ26050180),报告表明此次抽检的芹菜经检验“噻虫胺”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要求≤0.04mg/kg,实测值为0.8mg/kg。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宁城县佰特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附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人员证件,截止到2026年6月8日未申请复检,2026年6月8日报请县局批准后立案查处,2026年6月18日对负责人张海青进行了询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