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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洛梵美发造型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 15042919850609482X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洛梵美发造型店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字〔2026〕202号
罚款金额 4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31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一针瘦”减肥注射器15支; 2.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3.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一针瘦”减肥注射针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一针瘦”减肥注射针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红杰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相关药品经营资质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微信渠道进购“一针瘦”减肥注射针剂药品并通过微信在其经营的宁城县洛梵美发造型店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查明销售数量8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500元。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及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样品符合药品特征,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一般情况下,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故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即为销售金额,总计15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