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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秀广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 1504031965102548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林秀广涉嫌销售伪劣产品1#复合锂基脂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字〔2026〕082号
罚款金额 63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6月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1#复合锂基脂12桶(其中一桶已开封); 2、罚款人民币637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当事人在担任赤峰恩峰商贸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增加个人收入,在缺少库存的情况下,擅自将“乾统”品牌的商标、厂名厂址、执行标注、产品名称等信息印刷在工程机械脂包装桶上,以工程机械脂冒充1#复合锂基脂销售至中唐特钢,销售数量为25桶,销售金额为63750元。上述工程机械脂冒充的1#复合锂基脂成本价为1500元钱每桶,销售价格为每桶2700元(含税),税后价2550元钱,共计销售了25桶,货款63750元(因使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未支付货款,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中唐特钢使用13桶后造成机器损坏。案发后,宁城县公安局对剩余的1#复合锂基脂进行了扣押,并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对上述工程机械脂冒充的1#复合锂基脂进行鉴定鉴定,经鉴定,1#复合锂基脂依据 GB/T7324-2010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主动到宁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7万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1#复合锂基脂12桶(其中一桶已开封); 二、罚款人民币63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