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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平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 150429197906123613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赵平涉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销售柴油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字〔2026〕227号
罚款金额 3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8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1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7日,当事人登记注册了大连三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活动。2024年3月22日,大连三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销后,当事人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在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后,利用自己的油罐车将柴油运送到宁城县境内各地进行销售,销售额为1080991.8元,非法获利3万元。

处罚依据

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