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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吾鲜生生鲜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CDLRX5XK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吾鲜生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5】317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16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及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违法事实

经调查宁城县吾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坤渊”牌荞麦饸饹2025年8月20日购进于宁城县盈香榨油厂,共计购进了100袋,进货价格1.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抽样基数为24袋;“缘味逸飞”牌野山杏仁2025年9月21日购进于宁城县李文副食调料行,共计购进了20袋,进货价格6元/袋,销售价格7元/袋,抽样基数为15袋。截至2025年12月5日,上述两种产品均已售出,违法所得合计24.6元。

处罚依据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