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铁匠营子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卫生室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3501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铁匠营子村卫生室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5〕308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26日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地处宁城县天义镇铁匠营子村的宁城县天义镇铁匠营子村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于2025年11月24日购进的药品未能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2025年12月1日报请县局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