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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明中学食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56416078XJ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明中学食堂采购并使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不罚(2026)200号
罚款金额 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7月29日
处罚类别 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教育。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法事实

现查明,宁城县大明中学食堂于2026年5月27日从宁城县李伟蔬菜销售部购进“甜椒”(青椒)70斤,购进价格2.00元/斤,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车辆消毒记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告知书。宁城县大明中学食堂购进的70斤该批“甜椒”(青椒)已全部使用完毕,无人反映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处罚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