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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周先生服装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RU2FH5T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周先生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5】330号
罚款金额 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3月6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宁城县周先生男装店于2025年11月15日购进的上述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由于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商标授权书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受委托人所述标有“”图形的羽绒服(未标价)购进了14件;购进价格:46元,销售价格:70元,未销售,标有“”图形的羽绒服(标签售价215元)购进了3件,购进价格:91元,销售价格:118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21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羽绒服(标签售价285元)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65元,销售价格:105元,未销售,标有“”图形的棉服购进了1件(标签售价155元),购进价格:65元,销售价格:89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5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羽绒服1件(标签售价185元),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63元,销售价格:85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8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冲锋衣(标签售价155元)购进了12件,购进价格:59元,销售价格:78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5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薄棉外套(未标价)购进了6件;购进价格:39元,销售价格:50元,未销售,标有“”图形的户外长袖(标签售价55元)购进了10件,购进价格:16元,销售价格:37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5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T恤购进了2件,购进价格:19元,销售价格:35元,未销售,(标签售价59元),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59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外套(标签售价195元)购进了7件,购进价格:85元,销售价格:108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9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户外长袖(标签售价49元)购进了4件,购进价格:21元,销售价格:45元,销售了2件,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49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T恤(标签售价59元)购进了2件,购进价格:19元,销售价格:35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59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休闲裤(标签售价95元)购进了3条,购进价格:38元,销售价格:56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9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冲锋裤(标签售价95元)购进了2条,购进价格:35元,销售价格:55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9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休闲裤(标签售价85元)购进了1条,购进价格:25元,销售价格:48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8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休闲裤(标签售价95元)3条,购进价格:35元,销售价格:55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9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长袖(标签售价89元)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19元,销售价格:39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89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加绒卫衣(标签售价59元)购进了3件,购进价格:18元,销售价格:36元,销售了1件,;标有“”图形的卫衣(标签售价65元)购进了4件;购进价格:21元,销售价格:39元,销售了1件,标有“”图形的外套(标签售价155元)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38元,销售价格:58元,未销售,;标有“”图形的卫衣(标签售价65元)购进了4件,购进价格:21元,销售价格:39元,销售了1件;标有“”图形的户外长袖(标签售价75元)购进了4件,购进价格:16元,销售价格:35元,未销售, 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7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棉服(标签售价135元)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46元,销售价格:68元,未销售,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35元的标签遮盖;标有“”图形的羽绒服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59元,销售价格:78元,未销售,(标签售价155元),合格证标签下半部分被标有155元的标签遮盖。 宁城县周先生男装店销售的上述含有、、、、、、、、、、,图形的商品,经商标网查询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由代理机构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的注册号:76078057、注册号:76070252、的商标构图、着色、外形近似;上述销售的含有、、、、、、、、、、、、、、、、、、的图形商品,经查询,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由代理/办理机构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的:73136521号的商标的构图、外形近似;上述销售的含有、、、、、、、、、、、、、、、、、、、、图形的商品,申请人钟承湛由代理机构广东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的的注册号:3956838,的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