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事业单位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2532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并销售药品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字〔2025〕334号
罚款金额 60033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8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违法事实

(一)“鼻炎茶”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5月25日期间,你(单位)耳鼻咽喉科为治疗过敏性鼻炎,根据该院中医大夫提供的处方,配制、分装中药饮片并加贴自行设计的标签,制成名为“鼻炎茶”的药品,直接销售给就诊患者使用。处方为:白术、乌梅、山楂、荆芥、蝉蜕、姜黄、虎杖、醋北柴胡、大黄、菟丝子、炒苍耳子、白芷,共计12种中药饮片(当事人提供了处方)。涉案“鼻炎茶”的规格为9克*20袋。涉案“鼻炎茶”成本价2.8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共计销售220袋,货值金额66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二)“痤疮药粉”、“炉甘石洗剂”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1月期间,你(单位)皮肤科为治疗痤疮等皮肤类疾病,根据《中医皮肤性病学》的经验方预先配置“炉甘石洗剂”和治疗痤疮的“痤疮药粉”进行销售。“痤疮药粉”的处方为黄芩20克、蒲公英20克、黄柏20克、连翘20克,粉碎后装入自封袋。“炉甘石洗剂”的处方为煅炉甘石粉10克,将上述药粉放入白色塑料瓶内加100毫升蒸馏水,摇匀。上述两种涉案药品“痤疮药粉”和“炉甘石洗剂”的销售价格和货值金额无法单独计算,诊疗治疗费加使用的药品费,总计是40元,且诊疗治疗费占主要。涉案“痤疮药粉”总计销售15袋,涉案“炉甘石洗剂”总计销售10瓶。因诊疗费无法与药费进行明确区分,故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经查,上述“鼻炎茶”、“痤疮药粉”和“炉甘石洗剂”的原材料均从合法渠道购进,有相应的购进凭证及检测报告,符合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